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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员劳动仲裁问题
时间:2022/5/13 19:23:06    来源:北京市朝阳区劳动仲裁律师网    |       

我于2020年4月22日入职,22年5月5号通知被裁员,未沟通好,5月6号沟通又未谈拢,被单方面解除合同,公司提出的原因是因为疫情原因,公司经营不好,只给赔偿两个月的工资,中间调整岗位,签过三份合同,第一份和第三份是一个公司主体,第二份是一个公司主体,但实际上他们是一家公司,其中研发是单独的一个公司,这种情况下,赔偿是否合理?理应赔偿多少?是2N,N+1,还是N,还是其它?之前薪资是10K,21年11月开始是12K。谢谢

  你好,个人认为若因疫情原因导致无法继续工作,则可以主张N的补偿。N是指工作一年支付一个月补偿。工龄能否连续计算要看三家单位是否有关联关系,详情可电话咨询12333。

  此复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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